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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门站价将放开,谁能拔得头筹?

2020年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发布新版《中央定价目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经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在能源相关产品和服务定价方面,和2019年11月4日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相比,对市场化改革过渡期天然气的定价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新版《中央定价目录》规定,“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气,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而征求意见时的表述为“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福建省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气以及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 2014 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

前后表述的差别在于: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删除了福建省用气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这个变化有比较重要的含义。

一、由市场形成的省门站价格将会由福建扩展到其他省份;二、其他省份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条件是具备竞争条件。可以认为,全国其他省份天然气门站价的放开将不会同步,可以有先后之分,具备竞争条件的就先行放开门站价格管制。

在如何认定具备竞争条件的问题上,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在附注中没有具体解释。但是一般说来,除了单一供应商的绝对垄断外,只要存在两个及以上的供应商,就存在竞争的可能。但是,当市场供应主体只有两个或少数几个时,容易出现寡头垄断现象,寡头之间可能公开串谋,或者以某种默契方式联合操纵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即便政府具有非常强有力的监管能力,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对寡头垄断违规行为的监督也难以到位。

如果某一市场有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并且其中最大供应商的市场份额不超过三分之一,市场的竞争性将获得明显改善;如果供应商更多,则市场竞争将更为有效。政府部门除了防范市场操纵、串谋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外,最应该做的就是要实行非对称监管,培养市场竞争对手,在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再放开价格管制。

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国外对企业并购行为要进行审查,如果合并导致市场集中程度超过一定标准(如用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 (HHI)来衡量),就可以否定企业并购行为,或者要求合并方分拆出售部分业务,满足市场竞争性的要求。

从各省天然气市场来看,内陆省份天然气供应主体相对单一,沿海省份天然气供应除了管道天然气,多数也有进口LNG供应,而随着LNG进口主体逐渐多元化,沿海省份的天然气供应竞争更容易形成。在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陆上管道气独立气源供应商、又存在两个及以上独立LNG气源供应商、单个供应商的市场份额不占据绝对优势、管网储气设施实现运销分离、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的省市,可以优先考虑取消门站价格管制。随着相关改革的推进,预计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天津等地有望走在取消门站价格管制的前列,至于谁能拔得头筹,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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