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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未查明创鑫激光异常资金往来 保荐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收监管警示函

7月8日讯(记者 郭美岑)7月3日,上交所对海通证券的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予以监管警示。

陈新军和徐小明是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鑫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经上交所查明,陈新军、徐小明在创鑫激光举报信核查过程中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2019年7月9日,上交所收到关于创鑫激光涉嫌隐瞒董事长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深圳爱可为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爱可为”)等事项的举报信。7月11日,上交所发出举报信核查函,明确要求创鑫激光的保荐机构、创鑫激光律师和申报会计师(以下统称中介机构)结合举报信核查函所列的具体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就举报事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等发表明确意见。

7月16日,中介机构提交首次举报信核查回复称,经访谈蒋峰等相关人员、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举报情况不属实,蒋峰并未通过第三人控制爱可为。7月18日,创鑫激光及中介机构人员与上交所当面沟通时,未对蒋峰并非爱可为的实际控制人提出异议。

在上交所要求进一步核查的情况下,9月17日,中介机构再次提交了举报信核查函核查回复称,在首次核查基础上进一步获取补充证据材料,相应扩大核查范围,并于8月27日对蒋峰进行了第二次访谈。第二次访谈中,蒋峰确认其报告期内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爱可为的事实。

经进一步核查,中介机构查明,爱可为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注销前系蒋峰通过第三人控制的公司,应将爱可为作为创鑫激光关联方进行披露,创鑫激光与爱可为之间的交易应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另经查明,陈新军、徐小明在进行首次举报信核查时,仅进行了一定的常规核查,并未结合具体举报线索充分开展有针对性的核查,未重点关注蒋峰与两名爱可为历史股东均存在资金往来等异常情况。

此外,陈新军、徐小明虽然在核查过程中获取了时任爱可为项目销售负责人与创鑫激光的劳动仲裁相关证据资料,但未能发现其中包含能够证明蒋峰通过第三人实际控制爱可为的录音证据,也未与该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陈新军、徐小明未能充分、全面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导致首次举报信核查结论与事实情况不符,其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规定。

鉴于陈新军、徐小明确实履行了一定的核查程序,实际控制人故意隐瞒有关事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举报核查工作,创鑫激光与爱可为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已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上交所决定对陈新军、徐小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同花顺iFinD数据发审委审核统计,2019年至今,审核IPO公司12家,首发通过9家,其中,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会未通过,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结果为取消审核。此外,记者关注到,今年上半年,海通证券参与主承销的债券有17只出现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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