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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浙江省发改委批复5家火电厂实施全厂关停

  你委《关于上报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关停淘汰的请示》(杭经信电力〔2017〕75号)收悉,为优化我省电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32号)的规定,同意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先后经国家计委(计高技〔1999〕1301号文)、浙江省经贸委(浙经贸能源〔2004〕445号文)和杭州市经委(杭经能源〔2004〕38号文)批准,现有日处理垃圾200吨硫化床焚烧炉1台、日处理垃圾300吨硫化床焚烧炉2台以及6MW汽轮发电机组3台。为加快淘汰我省电力行业落后产能,促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同意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整体关停,关停机组总容量为18MW。

  二、请你委敦促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抓紧落实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方案,推进机组进一步拆除和后续善后工作,确保关停工作平稳进行。

  三、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并按《关于做好2011年关停小火电机组材料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2〕649号)要求,报请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和签订关停协议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由余杭区人民政府、杭州供电公司、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和我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落实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续问题。

  五、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须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对全厂机组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并留存机组铭牌照片,以及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影像资料。

  六、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3年发电计划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我委现场复核确认,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凭《关停核查确认单》、《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你委《关于上报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燃煤热电机组关停淘汰的请示》(杭经信电力〔2017〕190号)收悉,为优化我省电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32号)和《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意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在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动力车间锅炉工段“一炉一机”基础上,经杭经技〔1993〕224号批准扩建,现有35吨/时链条炉2台、6MW抽凝机组1台,3MW背压机组1台。为促进杭州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进一步改善杭州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同意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整体关停,关停机组总容量为9MW。

  二、请你委敦促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抓紧落实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方案,推进机组进一步拆除和后续善后工作,确保关停工作平稳进行。

  三、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并按《关于做好2011年关停小火电机组材料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2〕649号)要求,报请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和签订关停协议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供电公司、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和我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落实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续问题。

  五、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须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对全厂机组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并留存机组铭牌照片,以及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影像资料。

  六、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机组关停削减用煤量承诺书》,机组关停的煤炭削减量,实行省级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项目建设。

  七、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3年发电计划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我委现场复核确认,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凭《关停核查确认单》、《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你委《绍兴市经信委关于绍兴兴电有限公司实施整体关停的请示》(绍市经信〔2017〕99号)收悉,为优化我省电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32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意绍兴兴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绍兴兴电有限公司,经绍计经〔1993〕字第518号文件批复,建有65吨/时链条炉2台、12MW抽凝机组2台。为促进绍兴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同意绍兴兴电有限公司整体关停。关停机组总容量为24MW。

  二、请你委敦促绍兴兴电有限公司抓紧落实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方案,推进机组进一步拆除和后续善后工作,确保关停工作平稳进行。

  三、绍兴兴电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并按《关于做好2011年关停小火电机组材料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2〕649号)要求,报请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和签订关停协议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由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供电公司、绍兴兴电有限公司和我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落实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续问题。

  五、绍兴兴电有限公司须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对全厂机组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并留存机组铭牌照片,以及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影像资料。

  六、绍兴兴电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机组关停削减用煤量承诺书》,机组关停的煤炭削减量,实行省级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项目建设。

  七、绍兴兴电有限公司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3年发电计划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我委现场复核确认,绍兴兴电厂凭《关停核查确认单》、《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你委《关于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整体关停的请示》(甬经信〔2017〕88号)收悉,为优化我省电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32号)和《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意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经甬计外〔1994〕390号、甬计重〔2000〕261号、浙经贸能源〔2003〕154号文件批复,建有75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3台和130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以及15MW抽凝机组2台,7.5MW背压机组1台。为促进宁波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同意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整体关停。关停机组总容量为37.5MW。

  二、请你委敦促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抓紧落实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方案,推进机组进一步拆除和后续善后工作,确保关停工作平稳进行。

  三、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并按《关于做好2011年关停小火电机组材料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2〕649号)要求,报请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和签订关停协议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供电公司、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和我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落实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续问题。

  五、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须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全部拆除机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组等主体设备,达到不可恢复性拆除标准,并留存机组铭牌照片,以及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影像资料。经我委现场复核确认后,出具《关停核查确认单》。

  六、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机组关停削减用煤量承诺书》,机组关停的煤炭削减量,实行省级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项目建设。

  七、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3年发电计划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我委现场复核确认,宁波长丰热电厂凭《关停核查确认单》、《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你委《关于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整体关停的请示》(绍市经信〔2017〕123号)收悉,为优化我省电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32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意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经浙经贸能源〔2006〕33号文件、绍市经贸〔2006〕26号文件批复,建有75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3台,15MW抽凝机组2台、6MW背压机组2台。为促进绍兴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同意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整体关停。关停机组总容量为42MW。

  二、请你委敦促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抓紧落实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方案,推进机组进一步拆除和后续善后工作,确保关停工作平稳进行。

  三、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并按《关于做好2011年关停小火电机组材料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2〕649号)要求,报请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出具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和签订关停协议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由柯桥区人民政府、绍兴供电公司、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和我委签订《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落实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续问题。

  五、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须在2017年11月底前,按要求对全厂机组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并留存机组铭牌照片,以及机组拆除前后和拆除过程影像资料。

  六、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机组关停削减用煤量承诺书》,机组关停的煤炭削减量,实行省级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用于我省新建耗煤项目建设。

  七、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3年发电计划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我委现场复核确认,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凭《关停核查确认单》、《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人员妥善安置证明》和《调度运行记录证明》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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