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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获评优秀员工被公司奖励出国旅游溺亡 是否为工伤,父亲打了三年多官司…

儿子获评优秀员工被公司奖励出国旅游溺亡 是否为工伤,父亲打了三年多官司…

今年中秋节,51岁的柯兴茂带着水果来到儿子柯景龙的墓前,放上儿子最爱吃的石榴,哽咽着说:“儿呀,爸爸来看你了……”他清楚地记得,这是儿子柯景龙离世的1264天。

今年中秋节,51岁的柯兴茂带着水果来到儿子柯景龙的墓前,放上儿子最爱吃的石榴,哽咽着说:“儿呀,爸爸来看你了……”他清楚地记得,这是儿子柯景龙离世的1264天。

了解到,柯景龙是在出国旅游时不幸溺亡的。他生前是四川攀枝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曾因获评年度优秀员工于2018年被公司奖励出国旅游。然而,当年4月6日,柯景龙与同事在越南沙滩上散步时被海浪卷入海中。三天后,越南警方发现其遗体并确认系溺水死亡。

21岁的儿子就这样走了,柯兴茂痛心不已。那么,儿子是被公司奖励赴国外旅游被海浪卷走溺亡,到底算不算工伤?事发后,柯景龙所在公司向攀枝花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但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经复议后,四川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对此,柯兴茂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儿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判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但人社部门不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该院指令攀枝花中院再审。结果,攀枝花中院再审后予以改判,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柯兴茂告诉,在经历了“一波六折”后,儿子之死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

三次审判,最终结果却出现反转,这令柯兴茂万万没想到,也倍感心力交瘁,“就像坐过山车一样,从最高处跌入了最低谷,之后再也没起来过。”

今年,柯兴茂和妻子将与儿子同行的五名同事起诉至法院,认为五人对儿子的死亡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五人赔偿。但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夫妻俩的诉讼请求。对此,柯兴茂无奈地向表示,为了儿子的事,打了三年多官司,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虽然心有不甘,但只能接受……

↑柯兴茂拿着儿子出事海滩的照片

①奖励

儿子被评年度优秀员工

公司奖励3300元出国旅游

柯景龙离世时年仅21岁,父亲柯兴茂将他的骨灰从越南带回后,葬在屋后芒果林附近。最近,满山芒果又到了丰收的季节,柯兴茂夫妇却高兴不起来。

“生活怎么过?除了难过,还是难过。”站在儿子的墓前,柯兴茂深深地叹了一口气,眼角开始泛起了泪花。

面对,柯兴茂压抑着自己的情绪,回忆起了儿子柯景龙生前的点滴。

1997年2月6日,柯景龙与双胞胎弟弟出生,一家人高兴得不得了。中学毕业后,柯景龙进入攀枝花一家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汽修。职校毕业后,柯景龙应聘成为攀枝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机修工。

“他这个人踏实肯干,后来成了机修组长,还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柯兴茂介绍,儿子曾对他说,评上公司的优秀员工,就有机会出国旅游,但因公司业务多,出去旅游的时间被推迟。

↑柯景龙(左一)生前被公司评为年度优秀员工

采访了解到,柯景龙与谭某等10人被公司评为2016年度优秀员工。公司表示,以每人3300元的费用奖励优秀员工旅游,被奖励的员工可自行选择去或者不去,选择不去的员工没有旅游费用,旅游期间算正常出勤。

最终,柯景龙、谭某等6人自愿选择去越南旅游。出发前,公司综合部联系好旅游公司,再由谭某与旅游公司商讨具体的旅游事项。

2018年3月24日,公司综合部向领导提交《请示》,载明“公司领导:申请费用,用于奖励优秀员工柯景龙、谭某等6人每人3300元,合计19800元。”领导在《请示》上签署“同意支付”。

两天后,谭某在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了现金19800元,该《现金支出单》载明:用于优秀员工旅游,共6人,每人3300元。

②悲剧

儿子在越南沙滩散步被海浪卷走溺亡

父亲称公司为员工买了工伤保险

曹光英还记得,2018年4月3日晚,儿子柯景龙与其他五名同事一起,在攀枝花坐火车前往成都,上火车后还给她打来电话,“妈妈,我和同事去越南旅游了,你给爸爸也说一声。”

曹光英回忆,当时火车上信号不好,母子俩没说上两句,电话就断线了。“孩子平时比较听话,也很孝顺,去哪里都会给家里说。”但令她没想到的是,这竟是她与儿子的最后一次通话。

↑母亲曹光英讲起儿子生前点滴忍不住哭泣

2018年4月5日,柯景龙等六人乘飞机到达越南。柯兴茂告诉,4月6日中午,儿子柯景龙都还在发朋友圈,与同事耍得很开心。“当天晚上12点过,一个女子自称是旅行社的,说我儿子被海浪卷了,下落不明。”听到这个消息,柯兴茂瞬间懵了,脑袋一片空白,反复确认信息后,他和妻子哭了起来。“后来,我们才知道,儿子在4月6日傍晚就出事了。”

柯景龙出事后,在公司相关人员陪同下,柯兴茂等亲属飞抵越南,“我们去儿子出事的海滩看了,发现是一个很平静的地方,完全看不出有什么危险。”

经过越南警方调查,2018年4月6日19点左右,柯景龙等六人吃完晚饭后到酒店沙滩散步,一股海浪突然打来把柯景龙卷入海中,谭某等五人上岸后随即报警。

2018年4月9日6时30分许,越南警方在几公里外发现柯景龙遗体,并确认系溺水死亡。

与柯景龙同行的多名同事回忆,事发当时,他们在海滩上捡贝壳玩,一个大浪过来后,发现有三个人不见了。同事张某称,他先救起一个比较近的同事,又去救比较远的那个时,已没有力气。就在最后一刻,他摸到一根绳子才终于得救。“最后发现,另外的人被拉到了岸边,当时岸边没有任何救生工具,也没警示标志。”不过,柯景龙不幸被海浪卷走,他们上岸后立即报了警,并等到警察前来。

↑柯兴茂说这是儿子出事的海滩

在中国驻越南大使馆办理相关手续后,柯兴茂将儿子的骨灰带回攀枝花安葬,柯兴茂指着儿子的墓碑对说,他们为儿子立了墓碑,上面刻了“因工逝世”字样, “我们一直都认为,儿子是因工死亡。不过,最终没能认定成工伤,我们也没想到。”

“儿子去世后,公司说为员工买了工伤保险,可以报工伤。”柯兴茂告诉,2018年5月25日,公司向攀枝花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该局于2018年8月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柯兴茂不服该决定书,向四川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③胜诉

法院两审均认为死亡符合工伤

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面对人社局的决定,柯兴茂不服,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儿子作为公司的优秀员工,与公司授权组织的境外旅行有直接关系,儿子在工作延伸过程中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柯景龙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从这一规定来看,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的相关性,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考虑。”

对此,该院分析认为,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工作、提高工作绩效、增强员工凝聚力而鼓励员工参加的一种企业文化活动,是一项正常的工作安排。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当获得工伤保护。

柯景龙参加的此次旅游活动是公司事先安排、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并给予员工大部分旅游费用补贴的单位行为。这次集体活动除了是公司年度优秀员工享有的一种福利待遇外,更是公司加强员工之间团结协作、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旅游活动与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是员工工作的延续,该旅游活动本身并不能脱离员工身份而单独存在。

公司为柯景龙的旅游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将柯景龙等人利用工作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员工的工作有本质联系,故柯景龙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视为法律法规规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情形的延伸。

最终,该院审理认为,柯兴茂要求认定柯景龙的死亡工伤具有法律依据。攀枝花市人社局与四川省人社厅的行政行为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不符,应予撤销。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一、撤销攀枝花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四川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攀枝花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柯景龙生前在越旅游时拍下的照片

一审判决后,四川省人社厅、攀枝花市人社局不服,向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柯景龙是在参加境外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该旅游活动虽然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但并非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必须参加的强制性工作任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同时,人社部门还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员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旅游活动与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应当视为工作原因的延伸观点,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错误扩大化解释,将旅游活动受到的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悖离了工伤保险制度功能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

↑柯景龙生前被公司评为年度优秀员工

攀枝花中院二审认为,柯景龙参加境外旅游的行为,不是脱离工作原因的个人行为,而是工作表现出色后受到公司奖励因工作原因发生的行为,有明显的集体属性,柯景龙境外旅游时,也未参加与旅游无关的活动,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的规定,柯景龙境外旅游行为,应视为工作原因。

在柯景龙境外旅游期间,公司仍视为柯景龙正常出勤,并未对柯景龙旅游期间作休假、缺勤扣除,故柯景龙在境外的旅游期间,亦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公司提供费用及工作时间,奖励优秀员工境外旅游,优秀员工境外旅游地点,属于公司工作地点的延伸,应认定为工作地点。

因此,柯景龙在境外旅游期间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四川省人社厅、攀枝花市人社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7月,攀枝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柯景龙出事前与同事走出酒店的监控

④反转

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出国旅游与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后,四川省人社厅、攀枝花市人社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行政判决。主要理由是:职工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不属于“因工外出”,也不属于“工作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后,四川省人社厅、攀枝花市人社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行政判决。主要理由是:职工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不属于“因工外出”,也不属于“工作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此,四川省高院指令攀枝花中院再审。该法院再审另查明,公司的招聘公告载明:“公司福利”:餐补、五险、年终奖金、培训机会、带薪年休、员工生日礼金、优秀员工境外游。柯景龙在公司的工作岗位是机修工。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职工要求认定为工伤,其所受伤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柯景龙生前是一名汽车机修工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柯景龙是在越南参加旅游活动中,于2018年4月6日19点晚饭后到酒店沙滩散步时,被突然打来的海浪卷入海中而死亡。

首先,柯景龙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显然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其次,柯景龙参加的旅游活动是公司奖励优秀员工的一种“公司福利”,其实质是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的一种方式,员工有自主选择权,即:员工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组织上不具有强制性,故该旅游活动与其工作并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柯景龙到越南参加旅游活动,并不是公司为了工作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更不是在从事与其机修工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与其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

第四,柯景龙到越南参加旅游活动,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或遵从用人单位安排的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之间并无关联,该旅游活动不是公司组织,也不是公司指派其参加的,故柯景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首先,柯景龙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显然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其次,柯景龙参加的旅游活动是公司奖励优秀员工的一种“公司福利”,其实质是安排员工带薪休假的一种方式,员工有自主选择权,即:员工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组织上不具有强制性,故该旅游活动与其工作并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柯景龙到越南参加旅游活动,并不是公司为了工作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更不是在从事与其机修工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与其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

第四,柯景龙到越南参加旅游活动,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或遵从用人单位安排的与工作存在直接关系的事项之间并无关联,该旅游活动不是公司组织,也不是公司指派其参加的,故柯景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综上,攀枝花中院认定,该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四川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一审、二审判决不当,应予以改判。2020年2月,该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柯兴茂的诉讼请求。

“儿子死亡的工伤认定,经历了一波六折。”柯兴茂告诉,当他拿到再审判决书时,心情就像坐过山车一样,从最高处跌入了最低谷,之后再也没起来过。

“儿子死亡的工伤认定,经历了一波六折。”柯兴茂告诉,当他拿到再审判决书时,心情就像坐过山车一样,从最高处跌入了最低谷,之后再也没起来过。

↑柯景龙同事写下的事发经过

⑤结局

起诉5名同行同事索赔也被驳回

“打了三年多官司,心有不甘,只能接受”

今年1月,柯兴茂夫妇二人将与儿子同行的五名同事起诉至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认为五人对柯景龙的死亡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五人共赔偿9.5万元。

法院另查明,柯景龙等人参加旅游时购买了意外险,柯景龙死亡后,保险赔付了30万元。同时,柯兴茂夫妇与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获得补偿2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柯景龙被公司评选为优秀员工,公司对优秀员工奖励的旅游,可以选择去或者不去;其次,柯景龙与谭某等五人自愿选择去越南旅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责;最后,柯景龙与谭某等五人在吃完晚饭后到酒店的沙滩散步,突然打来的海浪将柯景龙及谭某等人卷入海中,谭某等人五人上岸后随即报告,五人对柯景龙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综上,柯兴茂和曹光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柯兴茂和妻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柯兴茂和曹光英向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谭某等五人虽是柯景龙旅游的同行者,但柯景龙死亡系意外事件造成,谭某等五人的行为与柯景龙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五人对柯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本案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本案亦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

↑柯景龙与五名同事在越南旅游时留影

“柯景龙遇意外身亡,柯兴茂、曹光英作为其父母,对其死亡感到痛心,二人欲追究谭某等五人的责任,于感情角度,可以理解。但是,人民法院裁判纠纷,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柯兴茂、曹光英的主张需合法有据,方能得到支持。在法院无法认定谭某等五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且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下,法院判决五名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近日,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柯兴茂和妻子曹光英大哭了一场。“为了儿子的事,打了三年多的官司,没想到最终是这样的结果,虽然心有不甘,但是只能接受。”柯兴茂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和妻子一直忍受着丧子的切肤之痛,时间的流逝并未冲淡他们对儿子的思念。“每次经过儿子的墓前,我们都忍不住流泪,特别是孩子的妈妈,都要哭好久。”

儿子离世后,柯兴茂和妻子将儿子用过的物品保留了下来,他们说这是儿子留下的唯一念想。

走进柯景龙生前住过的房间,看到,夫妻俩将房间收拾得很干净,被子、物品摆放整齐,书桌上放着儿子的遗像。“想儿子了,就来看看孩子的遗像。”说着,柯兴茂拿起纸巾将儿子的遗像擦拭了好几遍。

↑柯兴茂用纸巾擦拭儿子的遗像

“儿子出事后,我没有去越南,连儿子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想起我都心痛,现在每天都是度日如年。”曹光英告诉,在三姐弟中,柯景龙最孝顺,即便工作再忙,每月总会回老家看望她。“每次他回家,都要帮着家里干农活。”

曹光英回忆,儿子生前曾对她说,等多赚几年钱,打算在城里买房,以后接他们去城里住。然而,这个美好的憧憬,在儿子被卷入海中那一刻戛然而止。说着说着,她忍不住哭了起来……

9月21日是中秋节,万家团圆的日子,但柯家丝毫没有过节的气氛。柯兴茂说,自儿子离世的那天起,一个完整的家庭就破了。从此中秋团圆的桌子上,再也没有了儿子的身影,只有墓前的一杯酒,一炷香。

↑柯兴茂来到儿子的墓前看望

江龙 摄影报道

于曼歌

斗战神精致的小铜锤 http://www.xinzhiliao.com/zx/jiankang/17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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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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