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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拟出新规:运用大数据重点打击“标王”和“陪标专业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目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如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等,《征求意见稿》从规范开展履约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提出相关措施,特别是意见稿提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重点打击涉嫌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引发业内关注。

不得肢解发包规避招标

2017年12月底,修正后的招投标法正式颁布以来,我国的整体招投标工作无论是在体量上还是效率上都得到大幅发展。不过,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这突出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等。

为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调控的重点放在加强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方面,强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比选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不得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法采用邀请招标;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为防止招标过程中“中标人内定”问题的产生,《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要做好评标报告的审查评估。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回避、人员构成和专业结构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是否存在随意评分、任性评分或者明显的“人情分”“关系分”等倾向性评分现象;是否存在客观性指标评分不一致或者主观性指标评分存在畸高、畸低等显著差别现象;是否对异常低价投标或者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详细评审;是否依法提请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重点监控陪标专业户

招标投标市场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工作对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提升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坚决遏制违规投标行为,要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同时要运用新技术精准锁定重点监管对象。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本地招标投标市场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涉嫌围标串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打击涉嫌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

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国”网站。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目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如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等,《征求意见稿》从规范开展履约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提出相关措施,特别是意见稿提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重点打击涉嫌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引发业内关注。

不得肢解发包规避招标

2017年12月底,修正后的招投标法正式颁布以来,我国的整体招投标工作无论是在体量上还是效率上都得到大幅发展。不过,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这突出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等。

为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调控的重点放在加强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方面,强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比选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不得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法采用邀请招标;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为防止招标过程中“中标人内定”问题的产生,《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要做好评标报告的审查评估。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回避、人员构成和专业结构是否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是否存在随意评分、任性评分或者明显的“人情分”“关系分”等倾向性评分现象;是否存在客观性指标评分不一致或者主观性指标评分存在畸高、畸低等显著差别现象;是否对异常低价投标或者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详细评审;是否依法提请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补正;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重点监控陪标专业户

招标投标市场是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工作对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提升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坚决遏制违规投标行为,要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同时要运用新技术精准锁定重点监管对象。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积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本地招标投标市场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涉嫌围标串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打击涉嫌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

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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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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