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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因“光催化或低温等离子VOCs废气处理装置”不合格被处罚

   前段时间,作为“2+26”城市之一,山东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批涉VOCs违法排放的企业处罚书,内容涉及UV光催化设备运行不正常(UV光解部分灯管损坏、不能正常开启或者直接不运行成摆设),等离子设备运行不正常(未安装等离子发生器成摆设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未及时更换等VOCs治理行业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当然,还有一些企业完全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具体见文VOCs治理设备运行不正常/成摆设的后果如何?  同时,早在两个月不到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也公示了一批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累计处罚金额20余万元。  其实,从VOCs治理设施的投入数量来看,全国使用光氧/光催化设备、等离子设备、活性炭吸附设备或者前三者的任何组合设备,可以认为是占据绝大多数的,比例有多少?从一些区域发布的VOCs治理名单来看,大多数企业均为家具、小型喷涂、印刷企业居多,加之这类工艺的投入和运行成本相对于VOCs焚烧类的设备小很多,造成全国VOCs治理设备是以光催化/光氧化、等离子、活性炭或三者组合的工艺很多。   其实并不是这类设备存在问题,原理上都是有其适用范围,而是制造这些设备、使用这些设备的人出了问题。  前段时间,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了一批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原因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企业治污设备未全部开启、车间进入口及部分窗户处于开启状态,喷涂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等,累计处罚金额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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